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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阳市钢结构协会

安阳市钢结构协会章程

时间:2022-10-26 浏览:3417次

第 一章  总则 

第 一条 本协会名称为:安阳市钢结构协会;英文译名Anyang Steel Structure Association ;缩写ASSA。

第二条 本协会是安阳市范围内,从事钢结构行业的单位,自愿参加组成的地方性、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。

第三条 本协会的宗旨是:以“团结、交流、协作、服务”为理念。在宪法、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活动。围绕我市“建设豫北区域性中心强市”的战略目标,搞好行业协调和行业互助,充分利用当地钢铁资源发展和壮大钢构行业,增强业内的向心力和凝聚力,群策群力,以市场为导向,以专 业服务为根本,努力提高钢构业务的品质及附加值;增强服务品牌建设,促进我市钢构行业健康、快速、有序发展。

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道德风尚,不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。

第四条 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;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安阳市民政局。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 本协会的住所在:河南省安阳市开发区长江大道与衡山大街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南安阳高新区新材料装备制造发展促进中心综合办公楼内三楼305、306、308房间。

第二章   业务范围

第六条 本协会的业务范围:

(一)贯彻落实国家的钢构行业政策、法规,协调行业的经营活动,维护安阳钢构市场业务体系,规范市场正常秩序;

(二)建立与政府部门良好的沟通渠道,及时反映行业现状及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机遇,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建议;

(三)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托,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对我钢构产业的宣传力度,积极组织会员开展业内知识分享、技术培训,做好安阳市钢结构产业技术的推广提升工作,积极组织会员参与国内钢结构技术的交流活动、技术讲座等,开拓视野,面向全国;与国内先 进的钢结构企业进行业务交流,学习先 进的经营模式和营销理念;

(四)加强行业自律,建立自律机制,规范市场行为;

(五)组织协调和增进会员之间的联系,促进行业内部各种形式的合作;为会员提供政策和法律咨询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。

(六)编辑出版有关钢结构行业的信息、书刊、音像资料、企业名录、年鉴等。建设和发挥互联网络作用,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行业信息的交流沟通。

(七)组织国内有关企事业单位开展与国际同行业组织、企业的交流与合作,保持与周边国家及国际上有关钢结构协会组织的紧密联系,互通信息,协商对话,促进友好往来。

(八)推动科技创新、管理创新与新产品开发,组织行业共性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。组织开展中国钢结构协会科学技术奖和国家有关奖励的推荐工作。

(九)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。

第三章   会员

第七条 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。

第八条 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承认本章程,拥护本团体章程;

(二)自愿申请参加,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

(三)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
(四)在安阳地区注册的、从事钢结构行业的、持有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的经济组织。

第九条 本协会会员入会程序为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经2名及以上会员介绍;

(三)提交有关证明材料,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等;

(四)经本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;

(五)在本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,并颁发会员证书。

第十条 本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:

(一)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及表决权;

(二)对本协会工作有知情权、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优先获得协会服务;

(四)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;

(五)有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的权利。

第十一条 本协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协会章程和各项规定;

(二)执行本协会的决议;

(三)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;

(四)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;

(五)关心本协会工作,积极向本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(六)积极承担并按时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。

第十二条 本协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,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。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可按照情节严重程度,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警告;

(二)通报批评;

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
(四)除名。

第十三条 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,并交回会员证书。

第十四条 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
(一)2年不交纳会费;

(二)2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;
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。

(四)丧失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;

(五)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。

第十五条 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第四章 组织机构

第 一节   会员大会

第十六条 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权力机构,其职权是:

(一)决定本协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;

(二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负责人和监事选举办法;   

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
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六)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七)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;

(八)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;

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七条 会员大会每届4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,但延期换届不超过1年。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,须至少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。

第十八条 理事会或者本协会1/3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
第十九条 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(一)制定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;

(二)等额选举理事,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/2;

(三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员1/2以上表决通过。

第二十条 下列事项,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。

第二节   理事会

第二十一条 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理事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/3。

第二十二条 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应书面通知本协会。

第二十三条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负责人;

(三)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;

(四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;

(五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
(六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七)决定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
(八)选举产生秘书长;根据秘书长的提名,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;

(九)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十)审议重大业务活动、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;

(十一)制定信息公开办法,财务管理制度,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;

(十二)决定本协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;

(十三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四条 理事会每届4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不超过1年。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。

第二十五条 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
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
第二十六条 理事会等额选举负责人,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/3。

第二十七条 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。

第三节   负责人

第二十八条 本章程所称本协会负责人,是指本协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。

第二十九条 本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,常务副会长1名,副会长4名,秘书长1名,负责人总数为7名。负责人从理事会中选举产生,且须具备以下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(六)本协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;

(七)无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
第三十条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协会的负责人:

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
(二)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(三)曾在被撤销登记、吊销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,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,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,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、吊销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、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;

(四)有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。

第三十一条 本协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负责人任期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2/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第三十二条 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制定本社团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注销方案并报理事会批准。

第三十三条  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秘书长,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,由本会在秘书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
前任秘书长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,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。

第三十四条 副会长、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。

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,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受会长委托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
(二)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,代表本协会秘书处签署文件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
(四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交理事会决定;

(五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报理事会审议;

(六)拟定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审议;

(七)拟定内部管理制度,报理事会批准;

(八)核准本协会经费的日常收支,处理本协会其它日常事务。

第三十五条 本协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;

(二)监督本协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;

(三)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;

(四)组织筹备换届工作。

会长办公会由会长、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。会长办公会须经2/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/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。

第三十六条 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的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向会员和社会通报,并至少保存10年。

理事、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
第四节 监事

第三十七条 本协会设立监事1名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。

第三十八条 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,或由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,年龄不超过70周岁。本协会的负责人、理事,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人员,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三十九条 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列席理事会议,并对理事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;

(二)对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
(三)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
(五)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,监督检查其它应由监事监督检查的事项。

第四十条 监事发现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,可以进行调查;必要时,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,由本协会承担。

第五章 党的建设、廉政建设、诚信自律建设

第四十一条 本协会按照《中国共 产党章程》和中共中 央办公厅印发《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(试行)》及有关规定,委派任威宇同志为党建工作指导员,本协会的上级党组织为中共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。

本协会党组织按照《中国共 产党章程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,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第四十二条 本协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 败工作有关规定。

第四十三条 本协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,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,强化责任落实,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。

第六章   信息公开

第四十四条   本协会于每年5月31日前,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,参加年度检查,并向社会公开。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:

(一)本协会的基本情况;

(二)本协会遵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;

(三)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;

(四)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;

(五)财务会计报告;

(六)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。

第四十五条 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的信息,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、名称、住所、通讯方式等信息的,不得公开。

第七章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四十六条 本协会的财产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、奖励或政府购买服务所得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它合法收入。

第四十七条 本协会的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本协会接受捐赠、资助,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根据与捐赠人、资助人约定的期限、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,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、捐赠、资助的有关情况。本协会不得接受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以及社会公德的捐赠。本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设立“两本账”“账中账”“小金库”等,盈余不得分红。

第四十八条 本协会按照国家统一的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确定财务制度并制定财务会计报告,健全内控机制,规范使用票据,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。

本协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协会开立的银行账户,不使用其它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。

第四十九条 本协会配备具有专 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五十条 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第五十一条 本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协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八章  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五十二条 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
第五十三条 本协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后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五十四条 本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:

(一)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
(二)自行解散的;

(三)分立、合并的;

(四)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;

(五)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。

第五十五条 本协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,在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,并向社会公告。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五十六条 本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直接进行清算:

(一)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;

(二)会员人数低于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的成立登记低数量;

(三)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;

第五十七条 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五十八条 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与本协会宗旨相近的公益组织。

第十章   附则

第五十九条 本章程于 2022年7月2日经协会第 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六十条 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
具体请查看附件:

7.15日安阳市钢结构协会章程(草案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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